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聖傑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世耀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勁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陳柏延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諶鴻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此,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負欠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6,633,609元,無力清償,曾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經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自聲請清算前兩年起均以在家炒花生販賣維生,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但因銷售對象多為親友,銷售日久後,親友購買數量遞減,至今每月收入約為8,000元,並自109年起每月領取殘障津貼3,000餘元,另長子與長女之就學補助每人各6,115元僅至108年12月份為止,109年起改列中低收入戶,即無兒少補助。故扣除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財產清單、聲請人名下草屯鎮農會、第一銀行草屯分行、台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草屯郵局存摺影本、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機車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聲請人名下土地登記謄本、收入切結書、貨品估價單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水電費及電信費發票及繳費通知影本、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戶籍謄本、聲請人長女及次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南投縣草屯鎮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08年9月23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聲請人無
力負擔每月12,237元之還款方案,致於108年10月22日經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成立,業據其提出本院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本件經全體債權人即相對人(下稱債權人)陳報之債權總金
額高達18,795,562元(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每月僅靠炒花生販賣維生,每月所得約8,000元至15,000元,加計109年每月領取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3,772元(另聲請人陳稱長子與長女之就學補助每人各6,115元僅至108年12月份為止,109年起改列中低收入戶,即無兒少補助)。又聲請人名下財產為金融機構現金存款約349元、1994年份汽車1輛及1998年份之機車1輛及共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18,927元,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109年4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附聲請人以其為要保人,以聲請人本人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所購買保險截至109年4月13日之保單解約金共158,528元,此外,聲請人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上述資料,以及南投縣政府109年2月5日府社助字第1090026509號函文、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民事陳報狀所附聲請人之保單簡表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亦具狀表示對新光人壽公司陳報之保險明細無意見,堪認為真。
㈢依聲請人陳稱預估清算後其每月必要支出為個人膳食費6,00
0元、交通費2,000元、房屋租金3,000元、電話費1,100、醫療費300元、瓦斯費500元、水電費1,000元、雜支1,000元及尚需聲請人未成年之次女扶養費及尚在就學之長女扶養費各5,000元,共計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24,900元。惟聲請人現每月炒花生販賣所得至多約15,000元,加計109年起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每月3,772元,每月總收入恐收入不敷支出,衡以聲請人負欠債權人合計高達18,795,562元之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其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或尚有餘額,且名下尚有土地1筆及汽、機車各1輛,及投保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58,528元,可充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
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任閎┌───────────────────────────────┐│附表│├─────────────────┬─────────────┤│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新臺幣/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9,845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6,95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金額725,606元,信用│││貸款金額399,754元│││(共計1,125,36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金額1,047,629元,現│││金卡金額659,211元(共計│││1,706,840元)│├─────────────────┼─────────────┤│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8,431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8,18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6,169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3,148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0,05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4,820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新│││竹商業銀行之債權共計1,483,│││368元;受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共計為│││2,097,523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09,815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2,183元、16,225元、494,│││999元│││(共計723,407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71,185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9,935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53,019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47,511元│├─────────────────┴─────────────┤│債權人陳報迄今債權總金額合計為:18,795,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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