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聲請人 黃筱粧 相對人 范雯琪 關係人 范仁鑑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 范仁忠 業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去世」之記載,更正為「范仁忠業於民國108年2月5日去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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