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告 劉冠吟 原告 劉冠貝 原告 劉俊宏 原告 劉家宏 原告 劉桂杏 兼法定代理 劉蔡梅 人原告劉蔡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