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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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二0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中華民國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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