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裕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裕勝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曾裕勝前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九十七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五八七號判決(下稱甲案)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下稱乙案)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三號判決(下稱丙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前開甲、乙、丙三罪刑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0
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