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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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5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判決徒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31號判決徒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應受其聲請範圍拘束,乃不告不理原則之所當然,倘竟逾其範圍而裁定,亦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40號判決意見參照);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雖均經前揭判決併科罰金確定,惟依聲請書所載檢察官本件未就該併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拘束,不得逾其範圍而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5月17日│104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093號│第67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76號│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3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12日│104年11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76號│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31│││判決│││號│││├────┼──────────┼──────────┼──────────┤││判決│104年08月27日│104年12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