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杜進雄 原告 徐鈺雲 上列原告與 鄭秀杜進明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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