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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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悅豪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森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貳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