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政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政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政超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受刑人附表編號1、編號2之罪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簡政超分別因於92年11月間起93年10月27日止、94年3月1日起至94年6月14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業經減刑,原│有期徒刑4月15日(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原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年11月間至93年10月27日│94年3月1日至94年6月14日│├───┬───┼─────────────┼─────────────┤│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4年度偵字第2419號│94年度偵字第10900號、第16││度│││865號、95年度偵字第21303│││││號;追加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30278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6│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5312│4055││├─┼─┼─────────────┼─────────────┤│實│判│年│97│98│││決├─┼─────────────┼─────────────┤│審│日│月│2│12│││期├─┼─────────────┼─────────────┤│││日│27│9│├───┼─┴─┼─────────────┼─────────────┤││法院│本院│本院││├─┬─┼─────────────┼─────────────┤│││年│96│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5312│4055││日├─┼─┼─────────────┼─────────────┤││確│年│97│100││期│定├─┼─────────────┼─────────────┤││日│月│3│8│││期├─┼─────────────┼─────────────┤│││日│27│18│├───┴─┴─┼─────────────┼─────────────┤│附註│受刑人所犯此罪之緩刑宣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87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24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諭知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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