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月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月貴(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萬2,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