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吳慶城 被告順胤塑膠射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立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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