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高陳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四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高陳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四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