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椿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95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椿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椿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椿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林椿鴻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
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之範圍。又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第53至第57頁),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附表:受刑人林椿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0日107年9月28日107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確定判決(撤銷緩刑裁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51號(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號(編號2至5)(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29日至107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撤銷緩刑裁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號(編號2至5)(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6至7)(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69號,109年度偵字第34115號、第164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69號,109年度偵字第34115號、第164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4日110年8月25日110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撤銷緩刑裁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6至7)(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956號(編號8至9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