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抗告人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被告 王昱又 、 陳拓禎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