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輝 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38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