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孟霖 (原名 蔡志鵬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清償總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總金額」。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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