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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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瑞成
周以鈴
一、債務人簡瑞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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