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炳裕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於104年7月22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8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