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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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瑪利美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4遺失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確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奕佑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504081│452,736元│95年7月15日│VB0000000│││││行博愛分行││││││├──┼──────┼─────┼──────┼────────┼───────┼──────┼───┤│002│奕佑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504081│72,960元│95年8月15日│VB0000000│││││行博愛分行││││││├──┼──────┼─────┼──────┼────────┼───────┼──────┼───┤│003│奕佑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504081│137,000元│95年10月15日│VB0000000│││││行博愛分行││││││├──┼──────┼─────┼──────┼────────┼───────┼──────┼───┤│004│奕佑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504081│90,000元│95年9月15日│VB0000000│││││行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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