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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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