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丁文漢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丁文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108刑保工字第13
2號),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12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判決確定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4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2月26日新北檢 兆癸 109執2674號函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0日新北檢 德癸 109執2674字第1090025211號函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5日雲檢原強10
9執助197字第1099011468號函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執助字第197號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2674號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