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2號原告 衷遙屏 訴訟代理人 衷遙高 被告 林秀馨 被告 張賴秋月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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