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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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林建華 代理人 許乃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錦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因此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上若無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及送達回證)
四、請提出相對人王錦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