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 賴靜妹 相對人 賴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發票地均載為台東縣太麻里鄉000000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記載金額之文字為「伍拾伍萬元整」,號碼則載為「500,000」,依票據法第7條規定,應以文字為準,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7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94年7月18日│700,000元│104年7月18日│104年7月18日│CH654210││├─┼───────────┼─────────┼───────────┼───────────┼────────┼──┤│2│95年2月10日│550,000元│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CH744592││├─┼───────────┼─────────┼───────────┼───────────┼────────┼──┤│3│96年7月18日│750,000元│104年9月20日│104年9月20日│CH67020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