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鏈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應補充更改為「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夾鍊袋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該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毒癮甚深且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扣案之夾鏈袋1個,檢察官並未送驗,並無證據足認其上有毒品殘留,且其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尚難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尚有未合,惟扣案之夾鏈袋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8頁、警卷第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號4樓之3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2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7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17日13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號後方空地上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17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號後方空地,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檢攔查,並當場於甲○○右手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重0.2公克)、在場人 楊慧瑤 (另案偵辦)所持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計2.29公克)及玻璃吸食器1組,復經甲○○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本署偵查中之自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證明被告所採集之尿液經送│││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林偵0149號)、台灣│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99年4月1日濫用藥物尿│實。│││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林偵0149)各1紙││├──┼──────────┼────────────┤│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佐證被告持有扣案物品之事│││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實。│││重0.2公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14張││├──┼──────────┼────────────┤│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重0.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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