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緩字第27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PS2遊戲光碟片貳拾壹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民國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偵字第6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5月22日確定,97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SONYPS21臺及盜版PS2遊戲光碟片2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片21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是此部分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
㈡、至扣案之SONYPS21臺,雖係被告所有,然並非用以供其為散布重製光碟所用之物,或用以預備犯散布重製光碟所用之物,是就此部分之聲請,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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