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832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