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逸徐文雄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7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6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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