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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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林展誼
被   告  楊登傑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在二個月內
加計新台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加計新台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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