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黃昱撰 鍾德暉 徐碩彬 被告 王進源
王愛鳳 陳嘉 和 陳嘉承 陳麗卿 謝瑋恩 謝孟庭
參加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8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二」編號8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二: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8│謝孟庭│10分之1(計算式:│ 王玨珊 繼承後,由││││1/5÷2=1/10)│謝孟庭再轉繼承│├──┼───┴─────────┴────────┤│合計│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