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林詠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林詠春空白台灣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144,000元111年5月30日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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