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賴淑麗 被告 詹易穎 上開當事人間112年度附民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林于心書記官莊琇晴通譯何淑鈴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賴淑麗被告詹易穎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被告應於民國11
4年1月31日前給付完畢,給付方法:被告願將前開款項於前開給付期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戶名:賴淑麗、銀行:中華郵政台北保安郵局、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賴淑麗被告詹易穎在場人李靜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莊琇晴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