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陳鏞丞
洪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沛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