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彭昭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