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1號原告 林思驊 被告 蔡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瓊華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1號原告 林思驊 被告 蔡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