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交易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陳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雄 間返還交易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6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