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63號原告 楊永鎮
楊中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
楊嘉馹 律師被告 楊賴月嬌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被告 楊姵誼 (即 楊三 祈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美 (即 楊三祈 之承受訴訟人)
楊佳盈 (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雄 (即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
吳三齊 楊素娟 吳翠霞 蕭秀月 蕭金水 蕭素雲 楊文旗 林森坤 林宗德 林宗喜 林美鳳 林麗花
林美珠 林阿緞 林美嬌
吳麗真
楊正綢 兼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明 被告 楊宗平
楊黛玲
楊宗熹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淑美、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三祈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12年9月12日宣判前之112年9月4日死亡,其配偶劉淑美及子女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楊三祈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前開繼承人等戶籍謄本等件可稽,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淑美、楊文雄、楊佳盈、楊姵誼為楊三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