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鄭育如 被告 温富松 上列被告温富松因犯家暴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鄭育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