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東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99年度執字第1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東益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東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劉東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