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送達代收人 洪明雅 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葉文祥 被告 戴啟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