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林添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聲樂器股份有限公司即台聲音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500元【計算式:6500元/㎡×77㎡+108000元=608500(擔保物價額)<0000000(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查明清算人(104年6月3日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登記,經查台北地院獲覆尚未聲報清算人),或向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並提出選派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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