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畯驛 即 林俊豪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其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