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481號

原告 陳玫樺

被告 邱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萬元,及其中新臺幣50萬元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其中新臺幣123萬元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其中新臺幣80萬元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其中新臺幣60萬元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60萬元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其中新臺幣50萬元自民國110年7月2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2,877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原告主張:證人 邱秋玉 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的支票7紙(下稱系爭7紙支票)以票貼方式向原告拿取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423萬元,屆期經原告於如附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未獲付款,被告迄今亦未清償票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23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3萬元,及其中50萬元自110年4月27日起;其中123萬元自110年5月3日起;其中80萬元自110年5月10日起;其中60萬元自110年6月21日起;其中60萬元自110年6月30日起;其中50萬元自110年7月2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7紙支票,有幾張是我的助理即訴外人即 廖釩祺 用我的名義開立的,有幾張是我的姪女即證人邱秋玉用我的名義開立的,但我無法確認哪幾張是廖釩祺還是邱秋玉的筆跡。我有授權廖釩祺及邱秋玉她們開票,我的印章都放在服務處,她們可以自己拿來蓋,雖然我是發票人,但我沒有拿到票款,且票都是邱秋玉拿去換的,錢拿去哪裡我也不知道等語答辯,惟並未為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系爭7紙支票係經被告授權所簽發,並由證人邱秋玉持系爭7紙支票以票貼方式向原告拿取現金,嗣原告於如附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證人邱秋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41至45頁),並有原告提出有系爭7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以上均為影本,本院卷第9至15頁),且被告也承認系爭7紙支票均經其授權所簽發並由證人邱秋玉拿去換現(本院卷第47頁),是依上開事證足以認定此部分之事實應為真實。據此,系爭7紙支票既然均是經過被告授權所簽發,且被告也知道系爭7紙支票均作為票貼換現之用,被告即應負授權人責任,自不得以實際上沒有拿到錢而解免其應依系爭7紙支票上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23萬元【計算式:50萬元+63萬元+60萬元+80萬元+60萬元+60萬元+50萬元),及其中50萬元自110年4月27日起;其中123萬元自110年5月3日起;其中80萬元自110年5月10日起;其中60萬元自110年6月21日起;其中60萬元自110年6月30日起;其中50萬元自110年7月2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論敘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具督促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支票號碼

1

邱銀海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110年4月27日

500,000元

110年4月27日

AQ0000000

2

同上

同上

110年4月30日

630,000元

110年5月3日

AQ0000000

3

同上

中埔鄉農會信用部

110年4月30日

600,000元

110年5月3日

FA0000000

4

同上

同上

110年5月8日

800,000元

110年5月10日

FA0000000

5

同上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110年6月21日

600,000元

110年6月21日

AQ0000000

6

同上

同上

110年6月30日

600,000元

110年6月30日

AQ0000000

7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2日

500,000元

110年7月2日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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