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美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