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字第14號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法務部○○○○○○○及其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 各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國字第2號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原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號、本院109年度聲國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卷宗查明無訛。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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