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卓家聖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卓家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各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06.27│105.04.06│││││105.04.2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2698號│字第16460、197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62│││事實審││1216號│0號│││├────┼────────┼────────┼────────┤││判決日期│105.09.26│106.01.25││├───┼────┼────────┼────────┼────────┤││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62│││││1216號│0號│││判決├────┼────────┼────────┼────────┤││判決│105.10.17│106.03.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028號│字第4925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