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杰於民國105年2月11日晚間10時5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段○○○號「山大王檳榔攤」前,因與 江建霖 有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夥同綽號「雄哥」等三、四名男子徒手毆打江建霖,導致江建霖受有顱內受傷、頭皮開放性傷口、臉、眼、頭皮及頸挫傷之傷害。經被害人江建霖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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