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