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新銀行永康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銀行永康分行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返還投資
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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