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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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A女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所均詳卷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品翔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祇須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為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大致真實,即為已足,不必達到使法院產生強固心證,確信為如此之程度。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聲請人於該案(101年度訴字第1812號)判決後,就其不利部份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茲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力支付上訴部份之訴訟費用,且相對人對聲請人強制猥褻之侵權行為事實,人證物證俱在,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A女之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資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A女之100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清單附卷。況該案聲請人於原審亦獲得部份勝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經核無不合,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翠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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